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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违规装载危化品致三人死亡 船长、大副被判缓刑

来源:大皖新闻 · 发布 2022-09-07 14:12:36 · 阅读 56

大皖新闻讯 8月30日上午,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对刘某岳、周某根犯危险品肇事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岳、周某根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禁止被告人刘某岳、周某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危险物品运输及相关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岳系“华某”船的船长,全面负责船舶安全营运和贯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被告人周某根担任“华某”船的大副,系甲板部部门长,主管货物配载、装卸及运输管理,协助船长开展安全营运及环境保护工作。2021年9月下旬,二人在利用“华某”船运输危险化学品己烷过程中,先是违规利用船舶污液舱装载己烷致使己烷渗漏,后又组织带领船员违规进入封闭舱,并在舱内违规使用作业工具进行补漏,致三名船员在舱内因爆炸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岳、周某根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因过失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刘某岳、周某根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岳、周某根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后,两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在此提醒,安全责任大于天,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切不可有“安全给效益让路”的错误认识,一时麻痹大意、个人保护意识淡薄只会给个人、家庭、企业乃至公共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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