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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鄂州一药企被罚8.4万元

来源:生态环境局 · 发布 2021-08-26 20:46:56 · 阅读 21

近日,湖北瑞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因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被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8.4万元罚款。

据悉,对湖北瑞华制药“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鄂州市环保部门执法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为“鄂州环罚字〔2021〕22号”,该处罚依据还参考了《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7“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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