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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违法,陕西三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被罚10万

来源:看法眼 · 发布 2021-01-18 20:36:51 · 阅读 19

据陕西省府谷县政府网站2021年1月6日发布的文件,陕西三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因生活污水处理站因液下水泵故障停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第一款的规定,据此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予以罚款十万元的处罚。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府谷环罚〔2020〕94号

陕西三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98757576K

地址:府谷县孤山镇刘官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过门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活污水处理站因液下水泵故障停运。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第一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1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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